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处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法律客观:《中国党章程》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副,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违纪。“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不得以行政班子会议、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支部委员会议决策。支委会的"三重一大",班子成员不是支委人员不可以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不得以行政班子会议、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支部委员会议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会议研究临时作出处置决策的,事后应及时向支委通报,临时决策人对决策结果负责。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须回避;“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经支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决策。因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程序。拓展资料: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还是支委会选举支部由党支部委员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一般是3名到5名,党支部委员产生后,由党支部委员投票选出支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新一届党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党支部人选须经镇考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党支部。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不得以行政班子会议、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支部委员会议决策。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不得以行政班子会议、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支部委员会议决策。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处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中国党章程》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副,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1种观点: 如何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如何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各单位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各领导班子集本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有关部门提请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二、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5、组织列席旁听。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区直部门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会的,必须邀请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或副列席会议,并提前告知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参加或列席所统管和联系单位有关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三、决策执行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政领导班子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列席班子会、专项巡查、集中巡视以及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全程监督、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等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有力地促进了“三重一大”制度在本组各单位的贯彻落实。但总结分析两年多来的监督工作实践,我们也感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制定对策,逐步改进。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目前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逐步健全,主要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基本能够上会集体讨论。但从“民主、制约、监督”这些“三重一大”制度设计的价值层面分析,各单位制度执行的现状还有很多不到位、不深入、不彻底之处,主要表现在:(一)重决策,轻执行。随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逐步健全和监督工作的逐步强化,目前各单位“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个人专断决策的现象明显减少。从本组查阅各单位的班子会记录情况看,近两年各单位研究“三重一大”的议题比以前明显增多,记录也更加详细。但深入分析发现,各单位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都仅局限于决策环节,普遍缺乏对决策执行环节的通报讨论,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事实上,很多“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都会发生调整变更,但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被各单位忽视或漠视。既使决策执行过程没有调整变更,班子成员也应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有必要在班子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从而更好地保障民主决策和相互监督目标的实现。(二)重议事,轻议钱。此类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资金的大型会议、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上。一些单位对这些事项虽然能提子会集体讨论,但往往以议事替代议钱,只讨论工作方案,不研究资金使用;或者虽然提及资金使用问题,但只简单通报大体支出数额,不研究具体支出事项,导致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权消弥于无形。此外,在巡视中发现有的单位采买工作权限过于集中,很多背书只有采买人和一把手两个人的签字,进一步增大了大额资金使用环节的廉政风险。(三)重通报,轻讨论。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往往借口时间紧、来不及开会或班子成员工作忙、凑不齐等理由,先斩后奏,先做后议,采取事后通报的形式上会。由于既成事实,特别有的单位对此类事项还经常由“一把手”通报,导致其他班子成员无法发表意见,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的制度(简称“ 三重一大” 制度) 。最早源于1996 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